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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福文、梁始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均汉。被申请再审人李福文。被申请再审人梁始供。第三人覃明庆。第三人昭平县昭平镇裕益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仕忠,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昭平县昭平镇裕益村古朝村民小组。代表人黄仕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昭平县昭平镇裕益村古洲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昌华,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昭平县昭平镇裕益村大劳村民小组。代表人黄健忠,村民小组组长。申请再审人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査,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是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也不是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申请再审人不能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再审人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黄明钦审判员  卢一学审判员  周宁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