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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绚丽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嘉兴开创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绚丽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嘉兴开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59500.28元,利息,诉讼费4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其名下无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行踪不定,较难找寻。2015年6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498元并发还予申请执行人。同年8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