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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清国与连云港市虹海经贸有限公司白彦孙家沟角闪岩矿、王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国,连云港市虹海经贸有限公司白彦孙家沟角闪岩矿,王玲,王建军,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林清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虹海经贸有限公司白彦孙家沟角闪岩矿。被执行人王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建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波,职工。本院在执行林清国与连云港市虹海经贸有限公司白彦孙家沟角闪岩矿、王玲、王建军、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