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桂清与邵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清,邵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清,女,82岁。被执行人邵文章,男,68岁。本院在执行孙桂清与邵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5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