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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吴仲敏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4号被执行人吴忠敏,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忠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吴忠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忠敏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吴忠敏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忠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忠敏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忠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吴忠敏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