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多勇 杨龙腾(又名杨雨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多勇,杨龙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张多勇,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5********。被执行人杨龙腾(又名杨雨雷),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窑乡新窑村,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9********。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与被执行人杨龙腾(又名杨雨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龙腾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多勇修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0.5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龙腾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永全审判员 王永刚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