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申请执行人韩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35758.7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35758.7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4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韩某乙一次性赔偿韩某甲各项损失30000元,韩某甲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现被执行人韩某乙已给付韩某甲赔偿款3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祝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