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昱含与尚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刘昱含。被告:尚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昱含诉被告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尚义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尚义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