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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邹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邹XX。被告姜XX。原告邹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同居生活,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女姜XX,2009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因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至今未回,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邹XX与被告姜XX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女姜XX,同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原告邹XX与被告姜XX分别外出打工,分居至今,互不尽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其间姜XX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出示了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住宿证明,证明了原告在外打工已满两年;出示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邹XX与被告姜XX离婚。二、婚生女孩姜XX暂由原告邹XX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