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6时许,在平江县安定镇江东村下屋组被告人罗某甲住宅前右侧,被害人罗某丙因修路通行方面的问题指责罗某甲将住宅右侧的一条组级公用道路挖窄了,并将罗某甲住宅前面右侧菜地的南瓜藤扯掉,被告人罗某甲的妻子张某乙见状后与罗某丙发生口角,并要去扯罗某丙家的菜。被告人罗某甲听到双方争吵后从家中出来与罗某丙、罗某丁两兄弟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从现场捡起一把锄头,手持锄头木柄用铁质锄头部分打伤了罗某丙、罗某丁两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24日,在安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丙、罗某丁签订了和解协议,除全部支付医疗费用外,赔偿了两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罗某丁自愿放弃法医鉴定。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6时许,在平江县安定镇江东村下屋组被告人罗某甲住宅前右侧,被害人罗某丙因整修罗某甲住宅右侧的一条组级公用道路将罗某甲住宅前面右侧菜地的南瓜藤扯掉,被告人罗某甲的妻子张某乙见状后与罗某丙发生口角,并要去扯罗某丙家的菜。被告人罗某甲、被害人罗某丁听到双方争吵后从家中出来,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丙、罗某丁两兄弟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从现场捡起罗某丙用来修路的一把锄头,手持锄头木柄用铁质锄头部分打伤了罗某丙、罗某丁两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24日,在安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罗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罗某丙、罗某丁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人罗某丁自愿放弃法医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除全部支付二人的医疗费用外,还赔偿两人经济损失各6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二被害人均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免予罗某甲的刑事处罚。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锄头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程某、罗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丙、罗某丁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