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则民诉宋印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则民,宋印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吴则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宋印举,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吴则民诉宋印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吴则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吴则民诉宋印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李继才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渠修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