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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张燕、杨德胜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杨德胜,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南京柯赛隆自动化,被执行人杨德胜,男,汉族,1961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杨德胜、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8200元。收案后,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法律义务,督促其限期履行。执行中,申请人提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提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