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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思玮与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玮,许树训,刘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李思玮,女,汉族,南阳市宛城区解放路。被告许树训,男,汉族,住南阳市天山路。被告刘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李思玮与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