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思玮与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玮,许树训,刘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李思玮,女,汉族,南阳市宛城区解放路。被告许树训,男,汉族,住南阳市天山路。被告刘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李思玮与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