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春凤、李平与王晓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凤,李平,王晓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春凤。原告:李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昌志。被告:王晓勇。委托代理人:姜良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凤、李平与被告王晓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凤、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依法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