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331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寿刚、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