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胡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涛,胡言普,陶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郑秋涛,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胡言普,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陶秀君,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郑秋涛与被执行人胡言普、陶秀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言普、陶秀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秋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补助金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于2016年10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