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小枫与陈礼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枫,陈礼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76���原告陈小枫。被告陈礼德。原告陈小枫与被告陈礼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长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礼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枫诉称,她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与陈礼德相识,后来陈礼德谎称有生意可做,她便出借72万元于陈礼德,陈礼德承诺半年内还清,逾期以后在多次索要下陈礼德才于2014年5月1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会尽快付清,但陈礼德未予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陈礼德立即归还借款7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礼德书面辩称,2012年6月双方共同协商去北京经营节能电磁灶生意,共拿出97万元进行投资,其中陈小枫占40%,因经营不善全部亏损,按理陈小枫应承担40万元,但2013年陈小枫多次上门索讨,他分四次给付陈小枫85万元左右,其中50万元是通过网银汇付的,35万元是现金无手续,但周科国可以作证,同时他还将浙C×××××宝马车抵押给了陈小枫,现在他不同意给付陈小枫款项并且要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宝马车。经审理查明,陈小枫为证实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由陈礼德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各1份,借条载明:“今借陈小枫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正,借款人陈礼德(签名),2014.5.16”;《还款计划》载明:“现欠陈小枫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正整,还款日期定于6月13号将陈小枫在龙港担保公司房产拿回,产生的利息由陈礼德负责,如果到期没有拿回房产证,每天利息以1000元计算,一星期没付,陈礼德愿意用宝马车所有手续给陈小枫,由陈小枫自行处理,余额贰拾贰万元在7月15日还清,还款全部结束后陈小枫必须将欠条、收据、合同、汽车等给予陈礼德。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还款人陈礼德(签名)、担保人周科国(签名)、借款人陈小枫(签名)”。到期后因陈礼德未还款,陈小枫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针对陈礼德的抗辩意见陈小枫解释称,2012年6月陈礼德提出和她合伙做生意的时候,陈礼德的江苏洲际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就已经注销了,陈礼德以代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厨房电器产品时要代理费100万元为由要求她先出钱,她便向小贷公司借款,借款后她将网银卡密码都交给了陈礼德,由陈礼德直接操作她借来的款项,2012年7月1日陈礼德写了一份股份合同书,她任洲际公司驻北京及安徽地区股东,先期投入100万元,陈小枫持40%。半年后她发现陈礼德欺骗她,根本不存在代理费100万元的事实,陈礼德一直答应还钱,并让担保人周科国找她不要起诉。对于借款的构成是这样的,2012年6月陈礼德从她的帐户中转走98万元汇给自己,另外她还给了陈礼德十几万元现金,2012年11、12月份陈礼德又转走十多万,一共是128万元,款项来源于2012年6月6日她从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该款于6月12日被陈礼德通过网银划到自己账户98.2万元,借款后她承担了三个多月的利息10万元,到2012年10月26日她归还本金20万元后重新转贷成80万元,月息3%,付了半年利息后她又借款30万元归还小贷公司30万元,此时尚欠担保公司本金50万元,利息付了两三个月就还不起了,现欠担保公司本息70万元左右,在此过程中陈礼德共计还款86万,2013年10月份还现金10万元,过了两三个月又还现金10万元,2014年春节前转账还款50万元,2014年4月还款10万元,还有些零星还款,写还款计划的时候她还欠担保公司本金50万元,利息20万元左右,现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账单,利息加本钱一共是180���万元,陈礼德出具72万的借条后,陈礼德同意把自己的宝马车抵押给她,承诺2个月内还清,但到现在没有归还,车子也没有年检,宝马车已有十三年了,行驶证不在她处,无法使用。另查明,洲际公司已于2014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执照。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陈小枫与他人之间的借款手续、转帐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陈礼德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即使可能存在陈礼德所称的合伙关系,但在洲际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被吊销执照的情况下陈礼德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亏损的存在,相反其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与还款计划,从内容上看完全能够确认债务的存��,况且陈小枫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基本吻合,故本院对陈礼德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陈礼德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其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综上陈小枫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礼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小枫借款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0.55万元已由陈小枫垫付,该款由陈礼德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陈小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