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于宝东、韩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华,于宝东,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于宝东,男。被执行人:韩旭,男,汉族,职工。本院对陈晓华诉于宝东、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宝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在(2015)阿鲁执字第2780号于满江申请执行于宝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后轮候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八��十日书记员 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