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574号原告金某甲,居民。被告吴某,居民。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2日生男孩金某乙。婚后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还经常有债主上门讨债。我多次劝说无果。2013年11月、2014年10月,我们两次经法院调解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金某乙随我生活,由被告给付相应的抚育费。被告吴某辩称:原告金某甲诉称我经常夜不归宿参与赌博并导致债主上门讨债不是事实。我们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金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目前不同意与原告金某甲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吴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2日生男孩金某乙(已参加工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之原告金某甲认为被告吴某经常参与赌博,导致矛盾加剧。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11月、2014年10月先后两次申请诉讼调解。经调解和好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为此,原告金某甲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金某甲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不睦,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但究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顾及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增进理解与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交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判员 蒋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