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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703号原告:彭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