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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爱民、郭爱琴、王正选与胡又铭、乌鲁木齐嘉禾明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王明、田新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701-1号原告:郭爱民,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郭爱琴,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王正选,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代曾,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又铭,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嘉禾明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何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告:田新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进婷,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郭爱民、郭爱琴、王正选与被告胡又铭、乌鲁木齐嘉禾明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王明、田新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