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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魏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魏茂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第一城6号楼架空层。组织机构代码:78901088-9。负责人杨毓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实章、陈志鹏。被告魏茂梅,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魏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5年6月3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5年6月3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登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