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心悦,刘艳与许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心悦,许可为,刘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40-1号原告汪心悦,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许可为,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艳,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汪心悦诉被告许可为、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许可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许可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