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航航与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航航,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孙航航,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朝阳、马喜,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心心,总经理。被告甘从勋,男,汉族,50岁。被告乔新厚,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航航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航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陶 源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