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李杰审判员刘巧诗人民陪审员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