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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执行李雪峰、李煊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李雪峰,李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性,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煊,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孙国锋与李雪峰、李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雪峰、李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雪峰工资。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雪峰、李煊目前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国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