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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6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26-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新阳大道依心明园小区。负责人吕大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茫镇华信路。法定代表人陈智微,该公司董事长。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执字第6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931元。现因该款需要扣划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