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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4号原告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九芬,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