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4号原告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九芬,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