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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与黄奇隆、肖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黄奇隆,肖玉,李立忠,温州新世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地址:温州市锦绣路58号球山花园11号楼5楼。负责人:李旭峰,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正茂,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奇隆,男,1986年11月12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肖玉,男,1991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立忠,男,1966年3月2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新世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董超然总经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2号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诉被告黄奇隆、肖玉、李立忠、温州新世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