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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初字第5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黄明德、陈明珍、李伟、黄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世纪大道新景城1-2层。代表人王国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楠,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泉州市。被告黄明德,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陈明珍,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李伟,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黄镇锋,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黄明德、陈明珍、李伟、黄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明德已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黄钕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庄彦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