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毛学谦与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学谦,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毛学谦,男,生于1953年12月25日。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35号二楼三号,组织机构代码78403892-X。法定代表人杜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波,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新,该公司施工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学谦与被告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学谦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学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毛学谦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