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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向德菊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德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25号原告:向德菊,女,苗族,生于196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江上村三楼)。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德菊与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德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向德菊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