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晓萍与王翔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晓萍,女,生于1969年5月8日,汉族,住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春,男,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住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翔,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住渠县。上诉人余晓萍不服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达州市通川区,第二被上诉人王翔下落不明未经公告送达无法判定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渠县,一审法院裁定其具有管辖权与事实相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达州市通川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王翔的住所地均在渠县,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宗平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