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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左兴万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兴万,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63号原告左兴万,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陈琼,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原告左兴万与被告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兴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兴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兴万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