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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寅安、张树祥与张树祥、张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寅安,张树祥,张松,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寅安,男。委托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艳芬,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树祥,男。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伟华,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松,男。委托代理人:杨凤振,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再审申请人王寅安、张树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松、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寅安、张树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吉洪林审判员  陈正飞审判员  孙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