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孝明与黄骅市大堤柳庄砖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明,黄骅市大堤柳庄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李孝明,农民。被告:黄骅市大堤柳庄砖厂,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于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明与被告黄骅市大堤柳庄砖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孝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孝明承担。审判长 郭文阁审判员 田金峰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