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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汤某某,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职工,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