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汤某某,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职工,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