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与黄德凡、冯家立、陈玉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黄得凡,冯家立,陈玉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主要负责人何飞,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师战,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高州市石鼓镇政府干部。被告黄得凡,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冯家立,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陈玉冰,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诉被告黄德凡、冯家立、陈玉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于2015年8月8日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德凡、冯家立、陈玉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家汉、苏家正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撤回对被告黄德凡、冯家立、陈玉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诉讼保全费263元,由原告高州市石鼓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担。审判员 罗结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