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庆文与被执行人乔洪献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文,乔洪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邓庆文,男。被执行人乔洪献,男。申请执行人邓庆文与被执行人乔洪献为(2015)宛龙执字第54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洪献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5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靳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