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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庆文与被执行人乔洪献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文,乔洪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邓庆文,男。被执行人乔洪献,男。申请执行人邓庆文与被执行人乔洪献为(2015)宛龙执字第54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洪献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5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靳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