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吉华路430号江灏(坂田)工业厂区厂房3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790496468。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田村第三工业区24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77691803。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1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