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苗苗与潘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苗苗,潘伟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8号原告:杨苗苗,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潘伟杰,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苗苗与被告潘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苗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伟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苗苗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苗苗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