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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桂凤与张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凤,张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梅。委托代理人田伟、李艳影,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桂凤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被上诉人的身份证住址及瓦房店市松树镇刘店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