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守银、叶影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朱守银,叶影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金山桥开发区东环办事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熔,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守银,居民。被告叶影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守银、叶影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守银、叶影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守银、叶影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