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二、冻结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邓希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严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