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毛开旺与窦光福、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开旺,窦光福,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毛开旺,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窦光福,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十里望镇孔庄村。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2015)禹法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窦光福在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人民币850000元整,现因需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窦光福在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人民币8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