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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彪、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空港工业区鹏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华新。委托代理人沈贵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节民,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公司职员。被告陈彪,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浩,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彪、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陈祥魁审判员陈天鹏人民陪审员黄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