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乾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邹乾业,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日,农民。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乾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邹乾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08.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1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邹乾业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乾业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