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文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徐伟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李文芳。委托代理人:陈鹏川,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责人:薛建通。委托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锦强。委托代理人:杨光勇。被告:徐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徐伟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李文芳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