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王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英,王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李志英。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英诉被告王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志英负担。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