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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王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英,王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李志英。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英诉被告王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志英负担。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