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靳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年*月*日,住凤翔县衡水镇玉祥村。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某某给付申请人11000元后出外打工,无具体地址可寻,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明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对剩余4000元可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